心甘情愿的献祭

 
罗马书6:11-26
 
「倒要像死里复活的人, 把自己献给神。」(13节)

爱丽斯邀请她所有的朋友前来参加她的生日会。每个孩子到达时,都给了爱丽斯一份礼物,但有一位小女孩把她送给爱丽斯的礼物抓了回来,而且拒绝再放手。后来她妈妈来接她时对她说,她得另外再买一份礼物来替补。我常在想,这两个小女孩从这件事情里学到了些什么。

保罗说,因为上帝的怜悯,我们应该把自己献给上帝,成为活祭(罗12:1),而我们的回应是考虑要不要献上自己。如果我们把自己献给上帝,就必须是心甘情愿的,因为我们不能做犹疑不决的奉献。

在罗马书6章13节上这样说:「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」,希腊文原文的意思是指我们不断地将自己的身体卖给罪。相比之下,用在把自己献给上帝的时态是过去完成式,也就是说,我们一次献上便是永远献上了。我们不该像那个小女孩把给了出去的东西再拿回来。

如今,我们不再受罪的捆绑(15-18节)。然而我们却受制于另一种束缚之下,那就是对上帝的顺服,而这种束缚是要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服从。保罗用奴隶制度的说法是为了让他的读者明白,一个奴隶可以出钱通过神庙去赎回他的自由。从理论上来说,这个奴隶往后便是属于这个神明的了;而实际上他却是自由的。虽然这个例子不尽理想,但就像保罗在19节里承认的,它让我们看到,当我们蒙召进入一种顺服神的生活时,我们要甘心乐意。

主啊,帮助我心甘情愿完全献上自己,而不去尝试不断抓回自己的点滴生命。阿们。